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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涵河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工程江都区大涵河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 2024-07-18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涵河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工程已由以扬江发改许发[2024]6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江都区大涵河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工程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江都区泰山路、华山路之间大涵河、官桥河区域
2.1.2 工程规模:建设区域内大涵河周边生态湿地约12.75万平方米,日处理规模6万吨。包括建设人工湿地 52880平方米、生态湿地岛 1 万平方米、湿地体验活动区域 1.3 万平方米;新建场地巡检路长 3375 米、宽 2.5~4 米、总面积 1.96 万平方米,巡检栈道长 365 米、宽 2.5米、总面积 912.5 平方米;巡检桥梁一座;新建一体化提升泵站 1 座及提升泵池 2 座,同步建设压力输水主干管网 1200 米,配套管网 14.3千米;修建 3.9 千米生态护坡、5.2 万平方米生态陆域植物群落、3 万平方米水生植物群落;构建本土生物恢复系统,平整修复基地湿地约 1 万立方米、并培育相应的水生植物。本次工程范围不包含小涵河区域、管理用房的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
2.1.3 合同估算价:7752 万元
2.1.4 工期要求:3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9月15日,竣工日期:2025年07月13日
2.1.5其他: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前期资料及设计任务书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补充勘察(如有)、施工图设计、施工、采购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配合招标人完成相关的报批和审批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交底、中间及竣工验收、变更、技术指导、咨询、工程结(决)算审计等后续配合服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以及配套设施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协助业主办理从工程施工至竣工移交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发改、国土、规划、审图、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手续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办理市政管线的报批、报建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 (2)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采购、编制项目预算及相应的报建审批(独立完成相应的施工图审查等工作,且各类专家评审费、会务费等由投标单位负责);(3)负责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如临近建筑物保护、高压防护、周边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现场看护等; (4)红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如有); (5)本工程项目红线内水、电、路、气、通讯等工程施工及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6)负责现场临时设施搭设(自行协调与承担临设需红线外租地的费用)以及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下列资质组合之一(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2)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含)以上资质;(3)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和市政行业(排水工程)设计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近3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4年04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总承包项目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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