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207-320830-89-01-480330
江苏峰越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峰越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亿玻璃、塑料制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淮水路16号,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53280平方米,建设后可形成年产1亿玻璃、塑料制品深加工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本项目原辅料不得涉及废旧及再生资源。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一个。本项目酸洗废水、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设计能力:100t/d;处理工艺:调节+中和+化学沉淀+混凝沉淀+UASB+接触氧化+二沉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合并经化粪池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水达接管标准后合并排至盱眙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酸洗液配置废气、酸洗废气、蒙砂液配置废气、蒙砂废气在密闭车间分别经负压管道收集混合至二级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废气在密闭车间经负压管道收集至水帘柜+过滤棉处理后与在密闭车间经负压管道收集的喷漆后烘干废气混合至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印刷废气、印刷后烘干废气在密闭车间分别经负压管道收集混合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DA001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DA001排气筒的氟化物、硫酸雾、氯化氢,DA002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DA003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排放限值;DA002、DA003排气筒烟气黑度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浓度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其他颗粒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润滑油(HW08)、漆渣(HW12)、蒙砂槽渣(HW32)、废酸桶(HW49)、废漆桶(HW49)、废油墨桶(HW49)、废过滤棉(HW49)、废活性炭(HW49)、废蒙砂粉包装袋(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水处理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危险废物鉴别,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处置方式,鉴定期间污泥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镀膜废渣、不合格品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7.本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3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量/外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640吨、COD≤0.8448/0.0792吨、NH3-N≤0.0792/0.00396吨、TP≤0.01056/0.00106吨、TN≤0.1056/0.0396吨、SS≤0.264/0.0264、动植物油≤0.018/0.01622吨。
生产废水(接管量/外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3556.27吨、COD≤1.79312/0.40669吨、NH3-N≤0.60646/0.02033吨、TN≤0.60646/0.020334吨、SS≤2.35887/0.13556吨、氟化物≤0.01723/0.01723吨、全盐量≤1.37634/1.37634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颗粒物≤0.0706吨、二氧化硫≤0.0023吨、氮氧化物≤0.213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1311吨、氟化氢≤0.0572吨、硫酸雾≤0.0004吨、氯化氢≤0.0061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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