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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宁淮铭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0万方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4-01-03

项目代码:2209-320830-89-01-385208

江苏宁淮铭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宁淮铭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0万方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淮安市盱眙县宁淮智能制造产业园北至梦泉路,南至宁泉路,东至凤山北路地块,项目总投资123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本项目用地面积27337平方米,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70万方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搅拌机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道路及场地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宁淮新兴产业科技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待该污水处理厂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正常运营后,方可接入深度处理;在该污水处理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运营前,项目生活污水贮存于厂内,不得接入。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封闭原料库、在原料库内部及进出口处设置喷雾增湿、厂区道路硬化洒水等措施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筒仓呼吸颗粒物经筒仓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搅拌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中表3排放限值,筒仓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项目废机油(HW08)、废机油桶(HW08)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沉淀池污泥、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废含油抹布、劳保手套(HW49)未分类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外排量):生活污水量≤120吨、COD≤0.03/0.006吨、NH3-N≤0.0042/0.0006吨、TP≤0.00036/0.00006吨、TN≤0.0054/0.0018吨、SS≤0.012/0.0012吨。

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颗粒物≤1.343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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