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机构: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分中心)
项目名称 | 睢宁县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废弃土石料转让 | ||||||||||||||||||||||||||||||||||
项目编号 | hhcq-zc2022017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睢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润土公司拟处置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废弃土石料的请示)办文单》(编号:220); 睢宁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润土公司拟处置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废弃土石料的请示》(睢国资请〔2022〕69号); 《江苏润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2022年7月20日); 《江苏润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2022年7月27日); 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废弃土石料处置意见的复函》(2022年7月28日)。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2年8月18日 | ||||||||||||||||||||||||||||||||||
挂牌终止日期:2022年9月15日 |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润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标的物概况 | 睢宁县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涉及的废弃土石料,约161.85万吨,质量以现场交付为准。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伟业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伟业评咨字【2022】第 0019 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睢宁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评估基准日 | 2022 年7月1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评估总价约为6810.50万元 | ||||||||||||||||||||||||||||||||||
特别事项 说明 | 1.转让方承诺所委托转让的资产权属不存在任何瑕疵,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已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转让方相关的标的转让委托权限已经由主管部门做出了相关的授权,并经过有效内部决策,不存在委托无效的情况;转让方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及备查文件。转让方在挂牌公告截止前,协助意向受让方查看标的现状,做好标的现场展示工作。 3.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不接收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4. 以上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5. 受让方承担本次交易的全部服务费用: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须在签订《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废弃土石料处置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徐价费〔2017〕195号)标准,向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交易双方服务费,具体如下(以下为单向收费标准):
说明:以上收费方式为按计费金额(成交金额)分档累进收费 交易服务费须交纳至以下指定账户: 户 名: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1601240000005754 开户行:南京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 如果受让方未按以上要求向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不向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6.其他: (1)转让方有权在竞买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中止或终止转让,不受意向受让方的追索。 (2)本次转让的货款由睢宁县财政局直接向买受人开具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3)本次转让价为土石料(废弃渣土、碎石料混合料),不得分开转让。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至施工现场踏勘标的物,转让方和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不对该标的物的质量负责,不承担任何质量的保证责任。标的物以现场实物为准,根据工期进度,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方指定位置及要求装车,无条件接收。 (5)转让方对竞买标的数量、状态、品质和瑕疵不作担保。转让方提供的资产情况介绍资料、清单、图录、预展、现场介绍、网站宣传、口头推介等形式对于标的状况之描述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 (6)意向受让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查看公开展示的标的,充分了解确认标的的数量、状况、品质、瑕疵,一旦参与竞价即表明知晓并认可标的的现状,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7)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成功报名并参与转让的,其出价等于或高于转让底价,转让可以成交。 (8)未能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转让结束后由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7.标的物交付及清运要求: (1)受让方实际进场日期及清运地点以转让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受让方对此应无异议。 (2)本次清运需配合官山镇赵山、宋山项目工程进度,受让方对此应无异议。 (3)工期:按官山镇赵山、宋山项目实际序时进度为准。 (4)结算:以官山镇赵山、宋山项目土石料利用方案作为参考依据,以实际过磅量为结算依据,土石料货款结算多退少补,如果土石料实际外运量达到本标的转让量时仍有剩余的,应立即停止外运,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分析原因,上报县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果土石料实际外运量未达到本标的的转让量,将按照成交单价乘以缺失质量确定退款金额(成交总价÷161.85万吨×缺失质量)。 (5)受让方自行处理全部外运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外运点的各项手续的协调和办理、临时配套设备设施建设、防尘网苫盖、雾炮空气降尘、车辆冲洗、道路冲洗保洁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和责任。由此造成项目现场停工或部分停工或造成损失的,转让方视情节轻重有权优先从安全环保保证金扣除,不足部分从剩余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部分或全部款项。 (6)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及时提货,提货时应自备装卸设备和运输车辆并自行装车,如未按转让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日期提取约定的土石料,应以实际逾期天数,每日按货物总价的2%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数超过7个自然日,转让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另行组织公开转让,安排其他公司进驻安排其他公司进驻官山镇赵山、宋山项目运输土石料。 (7)受让方须全部承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款、税费、人工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处理回收利用费、因处置过程导致的安全环保罚款等)。 8.风险提示: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不能立即进场清运而带来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即当转让方书面通知受让方进场清运时,无论土石料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成交时的包干价格足额清运,否则视为违约。 (2)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买前应携专业人员对标的余量土石料的数量、其石料和渣土的含量、土石料含量比率等进行测算核验并予以确认。 | ||||||||||||||||||||||||||||||||||
转让底价 | ¥6810.50万元(人民币陆仟捌佰壹拾万伍仟元整)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 3、营业范围含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土石方工程或建材销售或以本标的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 4、本次转让不接受个人或联合体报名。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五)受让方须在竞买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废弃土石料处置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总价的2%履约保证金及100万元环保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和环保保证金须交纳至以下指定账户: 户 名:江苏润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 账 号:803031001421007372 (六)本公告已提及的其他需要意向受让方承诺的事项。 | ||||||||||||||||||||||||||||||||||
备查文件 | 1.《睢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润土公司拟处置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废弃土石料的请示)办文单》(编号:220); 2.睢宁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润土公司拟处置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废弃土石料的请示》(睢国资请〔2022〕69号); 3.《江苏润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2022年7月20日); 4.《江苏润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2022年7月27日); 5.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废弃土石料处置意见的复函》(2022年7月28日); 6.江苏润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废弃土石料处置的报告》(润土报〔2022〕26号); 7.《睢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9期2020年7月27日印发); 8.《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9.《资产评估报告》(苏伟业评咨字【2022】第 0019 号); 10.其他备查文件。 |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受让方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意向受让登记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程序: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截止当日17:00时前,登录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按照《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按本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扫描件上传至e交易平台报名系统“相关附件”中,书面材料递至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报名(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A座1701室),递交材料时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节假日除外)。未能提供书面材料及扫描件的,报名无效。 (二)交易方式 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遵照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根据转让方要求,买受人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成交价0.5‰的评估服务费用; 如产生多名意向受让方,转让方要求采取拍卖方式竞价,以总价增价竞买,每次增价10万元或者10万整数倍。如采取拍卖方式成交,买受人须另外向拍卖公司支付成交价0.5‰的拍卖佣金(受让方不再缴纳评估服务费用)。有关拍卖事宜具体详询江苏协和拍卖有限公司(地址:睢宁县文学北路东侧盐业公司三楼,程欢,15365421616)。 (三)保证金 1.交易保证金为6500万元整。意向受让方须于挂牌截止时间前缴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如被最终确定为受让方,保证金直接转作部分交易价款,待委托人与受让方交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公司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委托人账户;转让不成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竞价当日)全额无息退还。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纠纷,本次交易不接受代交保证金款和现金交付保证金款,意向受让方须以自身名下银行账户完成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 保证金须交纳至以下指定账户: 户 名: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1601240000005754 开户行:南京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 2.意向受让方在竞买前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后不予退还,如按约定签订《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废弃土石料处置合同》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环保保证金及货款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货款,如未签订合同或者未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环保保证金及货款,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另行组织公开挂牌; 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买受人签订《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废弃土石料处置合同》,并在受让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买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作成交价款,以现汇形式支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如交易保证金不足成交总价,不足部分买受人应在签订上述处置合同前向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随交易保证金一起支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未被正式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如下第4点所列情形的,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受让方被确定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4.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依照转让方的申请,公司可以冻结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不真实、不完整的; (2)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国家审批程序; (3)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或者其他意向受让方合法权益的; (5)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废弃土石料处置合同》的; (6)《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废弃土石料处置合同》签订后,无故不履行合同的; (7)《官山镇赵山、宋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废弃土石料处置合同》等文件中约定应当赔偿受损方利益损失的其他情形; (8)有证据证明存在致使其他交易相关方利益受损的其他情形。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王先生 邵先生 | |||||||||||||||||||||||||||||||||
联系电话 | 0516-85905786 0516-85703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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