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湖南中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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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6-12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7-10 |
所在地区 | 岳麓区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湖南中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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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4MA4T7910XF | |||
经营范围 | 环保技术研发;航道、河道疏浚清淤;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河道淤泥的运输及处理;矿山生态经济型修复研发与治理;非金属矿物质废弃物治理;生物生态水土环境研发与治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土壤及生态修复项目的施工;土壤及生态修复项目的咨询;土壤及生态修复项目的运营;土壤及生态修复项目的设计;砂石的加工、筛选;砂石销售;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及其再生利用;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20 | |||
湖南金砂砂石产业有限公司 | 18 | |||
北京九立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5 | |||
长沙万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2 | |||
湖南思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 | |||
湖南坤元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9 | |||
湖南远志投资有限公司 | 6 | |||
长沙东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 | |||
长沙市启辰源科技有限公司 | 5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34.09 | -134.0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54.42 | 100 | 254.42 | ||
审计机构 | - | |||
2023年04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4.17 | -14.1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40.25 | 100 | 240.25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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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所属行业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27496195XW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9930X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5-22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湖南中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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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交易价款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信息披露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汇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本方若成为受让方,同意承担所受让股权对应的未实缴出资的义务。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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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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