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国家成都农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园项目(一期)监理/标段补遗文件一
致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3.2.1修改为:
总价报价:
招标控制价为:891700元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成本。
招标文件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以以下内容为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项目业主):
监理人:
项目代理业主:
2022年 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项目代理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三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规模:
。
4、暂定工程建安费为: 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4)通用条件;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及附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合同价
本合同监理服务费(中标价,含税)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监理服务费结算方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5.3。
六、监理服务期
本合同监理服务期 个日历天。实际开始实施日期以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为准,至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并办理移交手续后为止。
其中:工程实施阶段监理服务期为944个日历天,项目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完成备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为 24个月。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及项目代理业主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本合同一式 壹拾伍 份,三方各执 伍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监理人提交经委托人认可的履约担保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 监理人:
(印章) (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项目代理业主:
(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账 号:
地 址:
电 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4)通用条件;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及附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项目监理。项目建设的施工、采购至竣工验收及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所有监理工作;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委托人安排的其他范畴内的项目监理工作。
由于监理人资质限制、行业管理规定和工艺要求等因素,涉铁、涉高、涉水等工程的监理,委托人可另行委托相关单位完成监理工作,但监理人在经委托人同意后可对此部分工作内容进行分包。
2.1.2 监理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一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的工作内容及范围进行调整,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 国家、省、市、区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政策、规范及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3) 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4) 监理合同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
(5)政策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6)委托人认可的其他监理文件;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一致,不按投标文件的要求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项目代理业主除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整改外,还将同时要求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若监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要求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项目代理业主将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3.2本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制度,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监理人应向项目代理业主提供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资格证书至本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必须长驻现场,现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进展的需要及委托人的要求。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项目代理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
2.3.3因监理人原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应事先得到项目代理业主的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同时不免除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违约金1万元/人·次
因监理人原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需更换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应事先得到项目代理业主的批准,更换人员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若累计更换人数超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项目代理业主有权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违约金5000元/人·次
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的,项目代理业主有权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兼职,限期整改,同时要求监理人支付3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b、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限期整改,同时要求监理人支付2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2.3.5监理服务期间,项目代理业主将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代理业主对监理工作不满意,认为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过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或增派监理人员,且更换或增派的监理人员不低于招标文件对监理人员要求,同时项目代理业主有权按以下标准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1)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违约金2万元/人·次
(2)要求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 违约金1万元/人·次
若监理人拒绝按照项目代理业主指令更换项目代理业主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监理人员,或其主要项目监理人员(总监)经过 2 次以上更换仍然达不到项目代理业主的要求,或未按项目代理业主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增派监理机构人员,项目代理业主将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2.4.3.1涉及工程开工、竣工、停工、复工、工期变化、工程变更、工程范围变化、工程费用变化等事项须项目代理业主事先同意。项目代理业主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须经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2.4.3.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使用功能、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等,则这种变更须经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事先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场后 14 日内,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本项目监理规划报项目代理业主审批,并根据项目进展进行调整。每单项工程开工前 7 日内,监理人编制单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代理业主审批,以便监督实施。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7 日之内将监理机构人员的进场安排计划报项目代理业主审批。
监理人向项目代理业主提交的监理文件(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等)要求:详见附件一
2.6 文件资料
监理人就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编制的任何文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人,该文件所含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拥有。对于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的任何文件,监理人仅拥有按本合同规定或委托人要求加以使用的权利。前述文件系指任何书面的报告、计算书、原始计算依据、图纸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以及任何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文档文件。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监理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应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 20天内移交给委托人相关部门。
3、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义务
3.2 提供资料
本合同生效后,项目代理业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本项目工程相关施工合同文件签订后 14 天之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下述文件和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 1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招标和投标文件各 1 份;
(3)正式的设计文件及地勘报告 1套;
(4)施工图审查报告 1份;
(5)其它与项目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1套。
涉及本工程需要的各种规程、规范和标准图集等技术资料应由监理人自行购买,监理人应至少存放一套在施工现场的监理办公室。
3.3 提供工作条件
3.3.1委托人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设施: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进场后提供合理的现场办公所需的房屋。
监理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设施与物品,配备足够的测量仪器和检测设备等;监理机构现场办公室应配备传真机并开通网络以方便进行沟通联系。监理人自有的设备、设施及物品等,由监理人自行承担购置费、使用费和维修费,监理人已将此项费用列入监理服务费之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3.3.2项目代理业主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理人协调部分外部关系及办理相关证件、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3.4 委托人代表
本项目委托人委托项目代理业主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代理业主指定 为授权现场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工作联系。
3.6 答复
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应及时书面提交项目代理业主,经项目代理业主答复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程序。项目代理业主根据事宜的轻重缓急,在下列时限内予以答复:
确认类 3 个工作日;
审批类 7 个工作日;
决策类 14 个工作日;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或违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单次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服务费÷工程建设费】;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服务费及履约担保总金额(除去税金)。赔偿金由委托人在委托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4.1.3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均视为监理人违约:
(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在未经项目代理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对监理工作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
(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未按进度要求派驻相关专业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人员不能常驻现场,或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项目代理业主要求及时更换;
(3)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或按时完成应由监理人完成的许可,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监理人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5)监理人原因引起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治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项目代理业主要求的。
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合同期内执行任务,必须严格遵守所有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凡因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监理人应负全部责任。
(6)未经项目代理业主同意,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 95%,或任一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率低于 85%。出勤率按监理机构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机构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造成监理工作不力。
(7)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影响感观效果部位和交叉关键工序)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检查,监理人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平行检验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
(8)监理人员监理过程中参与现场工作、各类会议无故迟到或早退在 30 分钟内的按迟到处理,超过 60 分钟按缺岗处理。
(9)未做好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过程资料、竣工资料的审核工作,或监理人自身应完成的工程资料出现错误、遗漏、矛盾,造成工程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10)监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
(11)监理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委托人不能抵扣的。
(12)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未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13)监理人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
(14)监理人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未进行书面记录或未如实记录。
(15)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人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上述行为给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违约金由监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交纳或从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1)人员缺岗的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 1000元/人 天;
专业监理工程师:500 元/人 天;
监理员:300 元/人 天。
连续 3 天以上的缺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扣除违约金。
主要监理机构人员迟到一次按 200 元/次违约金处理。
2)若项目代理业主认为监理人委派的监理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或专业搭配不合理,并向监理人下发了要求增派或更换监理人员的通知 3 日内,监理人仍未按项目代理业主要求进行人员调整和增配,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按 5000 元/人.天的标准扣除违约金。
3)工程承包人发生质量事故的,监理人除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赔偿损失外,委托人有权按以下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
一般质量事故,违约金为5000 元;
严重质量事故,违约金为10000 元;
重大质量事故,违约金为20000 元及以上。
4)工程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人负相应责任,委托人有权按以下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每重伤 1 人,违约金 30000 元;每死亡 1 人,违约金 50000 元。
5)对确定的进度计划不能完成重要节点的,违约金标准为 10000 元/次。
6)因监理现场监管不到位,出现现场文明施工不满足规范要求以及工程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等情况,监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轻重,每出现一次,委托人将向监理人收取10000元/次的违约金。
7)监理过程资料(监理日志、周报、月报、旁站记录、检查记录、质检、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安全、档案资料、各类台账等)内容不齐、签署归档不及时的,每出现一次,委托人将向监理人收取1000元/次的违约金。
8)应由监理人审核、编制的工程资料出现因监理人责任导致的错误、遗漏、矛盾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经监理人审核的承包人过程进度计量资料出现错误、遗漏、矛盾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②经监理人审核的工程变更资料出现错误、遗漏、矛盾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③经监理人审核的承包人竣工资料(如竣工图等)出现错误、遗漏、矛盾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9)对于项目代理业主就本项目有关问题给监理人的发函、工作联系单及文件等如要求回复者,监理人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项目代理业主回复,否则视为未完成,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 1000 元/项的违约金,若监理人未按项目代理业主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则按前述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0)监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监理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按委托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退还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11)监理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委托人不能抵扣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还应予以赔偿。
12)监理人其他违约行为,项目代理业主视违约情况严重程度,要求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10000元/项的违约金。
监理人发生违约后,委托人可从应付的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减违约金,并可视违约情况不予退还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考虑了商誉、社会影响、时间成本、处理违约事件所耗费人力资源等综合要素所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的综合要素虽难以精确量化,但各方诚信认可其在商业行为中确实存在,为避免届时难以精确衡量,故在此事先约定以违约金方式,尽量弥补损失,同时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在充分理解和认可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故双方事后均不再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等为由作为抗辩要求调低违约金,收取违约金的一方亦无需举证具体损失。
5、支付
5.3 支付酬金
5.3.1监理服务费的计取
监理服务费结算价=经审计工程建安费结算价×计费系数
计费系数=暂定监理服务费(即监理服务费中标价)/ 暂定工程建安费
5.3.2监理服务费的调整
监理服务费已包含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一)所发生的成本、利润、管理费、税金、风险费、平行试验检测费等全部费用。监理人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风险,监理服务费不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工程延期作调整。
监理人因监理工作需要或项目代理业主的指示增加监理机构人员,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包括在其监理服务费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
5.3.3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1)监理服务费按三个月一次支付,支付时间为下一支付周期首月的15日前。每季度监理服务费经项目代理业主书面确认后支付至监理人监理范围内工程施工计量工程款×计费系数的80%;
(2)工程竣工结算完成,经项目代理业主书面确认并向项目业主档案部门移交全套合格的监理档案资料后,监理服务费支付至监理人全部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金额×计费系数的95%;
(3)缺陷责任期满且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审计完成,经项目代理业主书面确认后支付监理结算费余款(无息)。
若项目分批分期实施的,根据分批分期完成的时间分别确认形象进度并按上述节点进行支付。
项目代理业主系受委托人委托审核本项目承包人请款资料,由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在满足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均由承包人直接向委托人开具符合委托人要求的6%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向项目代理业主开具发票。
尽管有上述付款时间的规定,监理人应在本合同项下所有支付前向项目代理业主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増值税专用发票,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和合规并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后方能支付。如果因监理人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交的资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满足委托人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项目代理业主和委托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监理人提交经委托人认可的履约担保生效之日起生效。
6.1.1 履约担保
(1)履约保证金=当期施工暂定合同价×计费系数×10%;
(2)履约担保的形式:通过监理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或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保函形式缴纳。
(3)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履约担保提供现金银行转账的,须在委托人发出当期施工中标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且须由监理人基本账户转出,打入委托人指定账户;提供保函的须在委托人发出当期施工中标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 提交的保函必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监理人在此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履约保函的,则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之后监理人可用满足委托人要求格式的等额保函置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现金部分。
(4)履约担保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8日后,无息退还履约担保,具体按委托人工程担保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监理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前一直有效。若监理人采用保函方式提供担保的,其保函的担保截止时间应在工程竣工日期后6 个月。如果监理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明确的有效时间,担保到期后工程延期,监理人应进行续保,否则委托人有权在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中抵扣相应的履约担保金额。非监理人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暂停的,保函的退还、开具按委托人(或项目代理业主)工程担保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6.2 变更
6.2.2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监理履行合同时间延长、工作内容增加的,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项目代理业主。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服务费不因附加工作及工程延期作调整。
6.2.3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人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服务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变化导致监理人的监理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相应扣减监理服务费。
6.4 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出现以下情形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须向监理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因规划调整等非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不再进行的;
(2)因规划调整、非委托人原因的设计变更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等非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出现三分之一以上调整,或导致本项目出现实质性变更的;
(3)因拆迁障碍导致本项目暂停达 3 个月或以上的;
(4)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非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不再进行的。
7、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3 咨询费用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 无论专家由委托人聘请或监理人聘请,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8.4 奖励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代理业主。项目代理业主收到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后,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是否采纳。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节省了工程费用,委托人将对监理人给予经济奖励:
(1) 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2) 报酬比率为 5%;
(3) 奖励的支付方式:该建议采纳并实施、完成、鉴定后 28 日内一次性付清。
(4)是否得到经济效益,以项目代理业主确认并报委托人认可为准。
8.5 守法诚信
监理服务费为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而收取的唯一报酬。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收受本合同外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费用,也不得向与本合同所述项目有关的人员或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企业均不得参与为工程项目提供设备、材料、物品或报销活动。若有违反者,除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视其程度将按委托人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
8.6 保密
监理人应对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保存、保密,在监理服务完成后与工程竣工资料一道移交委托人;若发生泄密事件,则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一:《监理人工作内容》
附件二:廉政协议
附件三:履约保函(参考格式)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 监理人:
(印章) (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项目代理业主:
(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账 号:
地 址:
电 话:
附件一:《监理人工作内容》
监理人工作内容
本项目委托人委托项目代理业主进行项目管理,下列内容中由委托人开展的项目管理行为均可由项目代理业主实施。
一、勘察、设计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1 带表委托人核查勘察、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1.2 组织进行招标阶段及施工阶段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1.3 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并参加设计联络会;
1.4 代表委托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5 对设计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意见和建议;
1.6 组织勘察测绘单位技术交底,监督施工单位根据探测资料在施工期间对测绘探明的既有地下管线进行保护。负责按设计要求、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施工位置、高程、规格等相关参数进行复核,并对施工及测绘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监管。
二、材料、设备采购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2.1 组织对进场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设备等进行的质量检验和到货验收;
2.2 督促施工承包人做好材料、设备采购的计划、安排及采购工作;
2.3 抽查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真实情况;
2.4 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3.1 协助委托人组织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参与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如需要)。
3.2 全面管理工程承包合同,依据委托人授权就施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资格、分包项目及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3.3 督促委托人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施工承包人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3.4 组织施工现场测量控制点的交桩工作。
3.5 审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合同进度计划等。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核查施工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状况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核查施工承包人的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及劳动力进场情况、物资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对施工承包人的组织状况、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管理能力等做出评价。
3.6 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及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取的措施进行控制。应用 PROJECT 软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6.1 编制工程总进度控制计划。
3.6.2 编制工程分阶段和分项控制性进度计划。
3.6.3 依据经审查的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的主要关键项目(或节点)的施工控制工期,确定进度控制关键线路、控制性施工项目及其工期、阶段性控制目标。
3.6.4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实施进度计划(年、季、月)进行审核批准。
3.6.5 对工程实际进度(施工部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检查、监督,对施工承包人投入的资源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提出解决措施,并监督实施。
3.6.6 当工程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机构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施工承包人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委托人批准。
3.6.7 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机构应分清工程建设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核定工程建设合同工期,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施工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报委托人批准。
3.6.8 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安全文明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3.6.9 定期(月、周)向委托人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情况,并编制年、季、月、周完成工程量以及工程施工进度统计表。
3.6.10 因该项目工程量大、工期短,工程施工各方为保证进度目标实现将采用24小时多班倒,加班作业,监理方应无条件配合支持,保证旁站监理及总监现场代表施工全时段到场,确保质量和进度目标的实现。
3.7 施工质量控制:
施工质量控制应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分项工程和工序过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巡视、检查、旁站、试验和验收等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督和控制,并进行施工质量的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7.1 对工程项目的构成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并按施工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订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在每周的监理周报中列出本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影响感观效果部位和交叉关键工序等)。
3.7.2 审查施工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措施,督促施工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作。
3.7.3 审查施工承包人引转的测量控制网点测量成果及关键部位施工测量放样放点成果,并进行全面的复测,监理人复测资料需提交委托人审查。
3.7.4 审查施工承包人自建的实验室或委托试验的实验室,审查内容主要有资质、检验范围、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设备和仪器的计量认证文件、检验检测设备及其它设备的配备,实验室人员的构成及素质、实验室的工作规程规章制度等。
3.7.5 审查施工承包人按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各项自检试验和检测成果,并按照行业标准、规定和质量验收规范等文件要求采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抽样试验和检测。若监理人不具备相关试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试验、检测项目超出其资质证书允许范围的,监理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试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平行抽检,相关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监理服务费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监理人应在本工程开工7日前,将其或其委托单位的相关试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提交委托人审查。
3.7.6 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监理人应按照行业规定、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等文件要求进行抽样检查试验。不符合工程建设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限期清理出场。
3.7.7 检查施工前的其它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设备以及其它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
3.7.8 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关键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特殊工序、关键施工时段(如混凝土浇筑,灌浆工作中的压水试验、浆液制备、施灌、封孔,锚杆插杆和注浆,锚索施工,安全监测仪器的安装及埋设、预应力钢筋张拉等)必须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3.7.9 充分运用监理的质量检查鉴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项目及时进行逐层次、逐项的(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施工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及时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工作以及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3.7.10 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拍照或录相。
3.7.11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3.7.12 代表委托人组织进行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3.7.13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事故的处理。
3.7.14 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年、季、月)报委托人。
3.7.15 收集整理完整、准确、真实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各项隐蔽影像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8 工程计量控制:
监理人无条件配合委托人另行委托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的费用控制管理工作,并且不免除监理人应承担的投资控制管理责任,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计量、 核实已完工程的数量并承担核实责任,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有暂拒支付的权力,为委托人严把计量支付关。
3.8.1 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满足委托人要求的计量、申报制度并监督执行。
3.8.2 负责核实施工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量并编制统计报表,形成历史台账。
3.8.3 负责核查施工承包人现场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并编制统计报表,形成历史台账。
3.8.4 其它与计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3.9 施工安全监督:
监理人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对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9.1 监理机构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建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定期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安全监理情况。认真学习和传达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度和上级相关规定。
3.9.2 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承包人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审查进场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后,方可签署施工指令。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3.9.3 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应当每月定期对项目进行安全绩效考核和风险评估,对于考核及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承包人立即整改。
3.9.4 组织检查防洪、防汛工作,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
3.9.5 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按照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规定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并将情况定期向委托人专题报告。
3.9.6 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和工程保护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监测与保护。
3.9.7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3.9.8 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3.9.9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安全生产评比表彰活动。做好监理合同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协助委托人做好各工程建设合同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3.9.10 提供事故分析所需的一切资料,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有效对策。审查施工承包人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施工承包人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3.9.11 定期(每月)向委托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进行分析,总结控制方法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3.10 组织协调:
监理机构应通过沟通、 协调和与监理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内外关系,做好项目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使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及其建设活动协调一致,以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10.1 以实现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建设合同工期为目标,做好各工程建设合同项目间的进度协调。
3.10.2 以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布置为依据,控制协调好各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的施工布置,控制协调好各施工承包人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的使用。
3.10.3 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在突出保证关键项目施工的同时,协调好施工用水、用电的供应与分配,组织协调好施工材料及永久设备的供应,协调好共用大型施工设备的调配安排与使用。
3.10.4 组织与主持定期与不定期的工地协调会议,编写各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各种协调会议的纪要。
3.11 文明施工措施与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检查和督促施工承包人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做好施工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检查和督促承包人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合同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施工造成施工区及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3.12 工程验收:
按国家规定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各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图纸和资料,签署监理意见;按有关要求组织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调试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3.13 信息管理:
3.13.1 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信息反馈与信息编码。按本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周、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结束后移交委托人。
3.13.2 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周报(每周一报送上周监理周报)。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每月25日,报送上月监理月报)。监理周报和月报的格式和内容按委托人有关规定执行。
3.13.3 其他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关于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施工进展的建议;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和委托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在工程验收阶段出具工程总结报告、工程评估报告、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等。
3.13.4 监理过程文件
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及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质量事故处理文件等。
3.13.5 承包人提交审核的工程文件
监理人应严格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各类工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资料、竣工资料、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审核的其他资料),对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工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13.6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3.13.7 文件报送时间、份数: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文件一式叁份(并附电子文档 1 份)。
时间要求:周报为每周四、月报为每月25日、年报每年为1月20日。
3.14 监理人需配合委托人做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社会稳定工作。
3.15 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3.16 执行委托人有关工程管理的制度,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四、咨询方面:
4.1 受委托人委托和委托人聘请的咨询专家一起工作;
4.2 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4.3 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做出书面报告。
五、保修期阶段:
5.1 协助组织和参与检查项目正式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对保修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弄清情况,鉴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并监督保修工作。
5.3 保修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六、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6.1 协助委托人办理和获得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工程前期建设有关行政许可及备案手续(如施工图审查、报建手续)等,后期各种验收及备案手续等。
6.2 施工场地内障碍清除
6.2.1 掌握现场征地和房屋拆迁动态,及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由委托人提前安排予以清除。
6.2.2 施工场地内的既有管线迁改(包括地下管线的勘探)、新建管线的接入等,由监理人负责衔接并予以确认,提出方案并形成报告(包括地下管线)提交委托人,由委托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后组织实施。在实施工程中,监理人负责进行监督管理。
6.3 接受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移交委托人。
6.4 委托人交办的其它事宜。
附件二: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为做好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委托人与监理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委托人: 、监理人: 、项目代理业主: ,特订立如下协议。
1、委托人、监理人与项目代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监理/标段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委托人与项目代理业主的义务
(1)委托人与项目代理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或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或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与项目代理业主或委托人与项目代理业主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与项目代理业主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或施工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或施工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与项目代理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或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与项目代理业主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与项目代理业主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与项目代理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与项目代理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与项目代理业主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与项目代理业主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5)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监理人或监理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6)监理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施工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7)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8)监理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9)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0)监理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与项目代理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工程市场的处罚。
5、本协议有效期为委托人、监理人与项目代理业主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主合同终止日止。
6、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委托人、监理与项目代理业主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经办人(经办人是指委托人责任人和监理人经办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7、本协议份数与主合同份数一致。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 监理人:
(印章) (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
项目代理业主:
(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诉电话:
附件三:履约保函(参考格式)
保函编号:
履约保函(参考格式)
致: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
地址:
鉴于:
一、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已收悉 项目的中标(选)通知书,并将(已)与委托人签订《 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二、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必须在合同生效前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三、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已同意为监理人提供担保。
因此:
我方同意作为担保人出具保函为监理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本保函的义务是:见索即付保函,我方在接到委托人书面提出的因监理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而要求索赔的通知后7天内,在担保金额内向委托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且索赔次数不受限制,但累计索赔金额以担保金额为限。委托人在索赔通知中应附具一份书面声明,声明监理人已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书面声明应由委托人加盖公章,但委托人无需提供监理人的违约证明。
二、 在向我方提出索赔要求前,我方将不要求委托人首先向监理人索要上述款项。
三、 本保函所包含条款构成我方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任何对合同条款、期限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合同的修改或补充也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函自开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或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由委托人出具退还保函通知之日起失效)。
担保人名称:(公章)
金融机构许可证号:
担保人授权人(签字):
出具保函日期:
担保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注:本履约保函实质性内容不能调整,中标人开具正式保函前应同委托人进行格式及内容确定后,再行办理。)
招标人:成都天投成果转化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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