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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成秀精密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亿件注塑五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2-11-02

项目代码:2201-320830-89-01-752631

江苏成秀精密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成秀精密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亿件注塑五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葵花大道38-6,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13334平方米,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亿件注塑五金件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本项目原辅料不得涉及废旧及再生资源。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食堂废水通过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合并进入化粪池处理的混合污水、间接冷却排水、中和处理后的喷淋塔排水一并接管至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PVC粒子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碱液喷淋塔处理后与采用集气罩收集的其他粒子注塑废气、人工组装(涂胶)废气混合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颗粒物采用密闭打磨间设置侧吸罩收集后与采用上吸罩收集的金属件下料、焊接废气一并混合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金属件喷塑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设备自带旋风回收+滤筒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经管道收集的喷塑固化工序有机废气与经密闭负压收集的危废库废气混合至风冷+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喷漆及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过滤棉处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水性油墨印刷废气一并混合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DA001排气筒的NMHC、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实施后再执行该标准)、甲苯、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DA001排气筒的氯化氢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2和DA003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DA004排气筒的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DA004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DA005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标准。

除尘酒精挥发废气、未被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NMHC、氯化氢、丙烯腈、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活性炭(HW49)、废过滤棉(HW49)、废油漆桶(HW49)、废漆渣(HW49)、喷枪清洗废液(HW49)、废油墨桶(HW49)、废机油(HW08)、废切削液(HW09)、废胶桶(HW49)、沾染胶水的废手套(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金属除尘灰、金属边角料、注塑边角料、废布袋、废无尘布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沾有机油的抹布、手套(HW49)未分类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1532.4吨,COD≤0.495/0.046吨、氨氮≤0.034/0.002吨、总磷≤0.005/0.0005吨、总氮≤0.054/0.023吨、SS≤0.216/0.015吨、动植物油≤0.011/0.002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二氧化硫≤0.024吨、氮氧化物≤0.224吨、VOCS≤0.544吨、颗粒物≤2.72吨、氯化氢≤0.001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11月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80910610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211700

信箱:70936012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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